市分行简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德市分行是我市唯一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分支机构。成立于1996年12月,座落在常德市朗州路北段,辖内有8个县(市、区)支行、1个营业部,干部职工252人,肩负着全市农业政策性收购资金的供应与管理任务。农发行主要业务范围是:办理粮、棉、油等大宗农副产品收购、储备、调销、加工等贷款业务;农、林、牧、副、渔业范围内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转化、棉花深加工等流动资金及技改、农业科技等贷款业务;化肥、食糖、肉等储备及烟叶收购、加工、储备等贷款业务。
成立近十年来,累计发放粮棉油收购贷款173亿元,支持我市粮棉企业收购入库粮食62亿公斤、油脂1亿公斤、皮棉1203万担,有效地解决了多年来困扰各级政府和广大农民的打“白条”问题,保护了农民利益,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自2004年9月银监会批准农发行开办商业性贷款业务以来,全市共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粮棉油加工企业34家,累计发放商业性贷款13亿元,有力推动了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为农民增加了收入,有效支持了全市农业经济的发展。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我市农业发展银行必将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小企业贷款产品介绍
一、粮食流转贷款
1、贷款对象。凡在农发行开户的粮食经营企业均属粮食流转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包括: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含农垦系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购销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加工和转化企业,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粮食经营资格的其他各类粮食企业。
2、贷款种类和用途。粮食流转贷款按用途可划分为粮食收购贷款和粮食调销贷款。其具体用途是:
(一)粮食收购贷款。用于解决按政策法规规定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借款人直接从粮食市场收购粮食的合理资金需要。
(二)粮食调销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其他粮食经营企业购入(含进口,下同)粮食以及粮食副产品的合理资金需要。
3、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粮食流转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信用等级达到规定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分行确定。
(二)具有与申请贷款相适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包括在粮食经营过程中能够做到“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或者能够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的;或者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者具有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等。借款人自有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具体比例由省级分行确定。
(三)已借贷款的本息按期偿付,未能按期偿付的,已落实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无违约行为发生。
4、贷款期限。粮食流转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借款人粮食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农发行的资金筹措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5、贷款利率。粮食流转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相关利率。利率浮动按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6、贷款方式。粮食流转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资信状况较好,能确保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或者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的借款人,可以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7、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粮食流转贷款,应当提交正式借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已在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应对借款金额、贷款方式及本息偿还情况作出详尽的说明。
8、贷款使用的检查与监督。借款人使用粮食流转贷款应按粮食实际购进进度支取收购资金,并向开户行提供购进粮食的真实凭证。借款人自有资金参与收购的,应先使用自有资金或其他可支配资金包括销售定金、预收货款等,后使用农发行贷款。
二、油脂流转贷款比照粮食流转贷款执行。
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
1、贷款对象。凡经地、市级以上(含)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农、林、牧、副、渔业范围内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为农发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
2、贷款种类和用途。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按贷款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农、林、牧、副、渔业产品的种植(养殖)、流通或加工转化所需的流动资金需要。
中长期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农、林、牧、副、渔业产品的种植(养殖)、流通或加工转化过程中进行技术改造、仓储等农用设施建设和生产、加工基地建设所需的资金需要。
3、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准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申请中长期贷款的,其项目还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区域经济政策、发展规划要求和农发行的信贷政策。
(二)依法合规经营,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经农发行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借款人申请中长期贷款的,必须有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20%的资本金;属于政府承诺为借款人还本付息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可以适当降低。
(四)历史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贷款和欠息。
4、贷款期限。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短期贷款不超过1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一般为1—5年,最长不超过8年。在确定的贷款期限内,可根据项目建设期和达产期限,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5、贷款利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符合条件的贷款其利率可以在总行利率管理政策范围内上下浮动,具体浮动水平由借贷双方在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内协商确定。贷款逾期或未按合同用途使用借款的,按总行规定执行罚息利率。
6、贷款方式。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或者落实了切实可行的贷款风险防范措施的借款人,可以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四、农业小企业贷款
《办法》明确规定,农业小企业贷款是农发行为解决农业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1、贷款对象。农业小企业贷款对象为非粮棉油领域的种植业、养殖业、种植养殖加工一体化的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农业小企业。
2、贷款种类。种类主要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前者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要;后者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
3、贷款条件及期限。客户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自有资金应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30%。《办法》规定,农业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贷款实行风险定价,执行农发行商业性贷款利息管理有关规定,利率原则上不上浮。贷款原则上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经农发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的客户,一年期内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申请小企业贷款的条件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有效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了登记或备案。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或经营许可证。
2、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3、在农发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管理,恪守信用,遵守合同。
4、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 或者 如果公司章程未做规定的,可提供具有股东大会(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总经理)对外借款的决议。
5、持有中央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并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6、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补贴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企业法人资产负债率等主要财务指标达到农发行规定的要求。
7、不符合信用贷款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8、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
9、申请项目贷款,项目资本金来源和比例应符合国家和农发行规定。
小企业贷款基本操作流程
办理贷款的基本程序:受理→调查或评估→审查→审议→审批→签订合同→发放→贷后管理→本息收回→后评价。
1、 开户行客户部门是贷款申请的受理部门, 应在收到客户提交的贷款申请后,指定客户经理负责受理工作。
2、 开户行客户部门将申报材料报有权签批人。有权签批人审核、签批后,客户部门将申报材料逐级报送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由其组织调查工作。
3、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是贷款的主调查(评估)部门,负责调查客户信息,分析贷款风险和综合收益等,形成调查(评估)报告。调查人对调查(评估)材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并对调查资料及企业经营状况保密。
4、 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是贷款的审查部门,对客户部门移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
5、 有权审批行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对贷款进行审议。贷审委审议表决应当遵循集体审议、明确意见、记名投票、多数通过的原则,全部意见要记录存档。
6、 有权审批人审阅贷审办提交的有关贷款资料,在自身审批权限范围内对贷款进行审批。
7、 开户行负责落实审批意见,对外签订合同,执行贷款支付。开户行应指定客户经理经办贷款发放工作。
8、 客户经理在接到贷款批复后,要及时通知客户。审批通过的,要根据批复文件与客户逐项落实贷款的附加条件后,填制合同。合同内容必须全面、具体、准确地落实审批意见。
9、 贷款支付。客户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用款计划。客户经理对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确认其用途的合理性及真实性,审核无误后填制支取通知。客户部门负责人对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并在支取通知上签署意见。财务会计部门凭支取通知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10、 贷后管理包括建立台账、信息录入、贷后检查、重大事项处理及信贷资产管理等工作。开户行负责贷后管理,开户行行长是贷后管理的主责任人。开户行客户部门负责人和指定的客户经理是贷后管理的经办责任人。
11、 开户行客户部门负责贷款及相关利息、费用的收回,客户提出展期申请的,要负责调查、签约等相关后续工作。
12、 贷款本息应由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主动归还;合同约定可自动从客户的账户中予以扣收的,由开户行按约定划款。
申请小企业贷款业务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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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部门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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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分行 |
客户服务部 |
77077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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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县支行 |
客户业务部 |
4326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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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县支行 |
客户业务部 |
2887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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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支行 |
客户业务部 |
3144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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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支行 |
客户业务部 |
7375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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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县支行 |
客户业务部 |
5829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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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支行 |
客户业务部 |
6633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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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支行 |
客户业务部 |
653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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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支行 |
客户业务部 |
4229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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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分行营业部 |
客户业务部 |
72235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