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  
 
·李爱国市长在全市金融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常德市银行业小企业信贷产品展示平台
·常德市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贷产品展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德市分行小企业信贷产品展示
·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分行小企业信贷产品展示
·中国银行常德市分行小企业信贷产品展示
·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小企业信贷产品展示
·中国工商银行常德市分行小企业信贷产品展示
 
 

 

 

·推进银企合作 促进经济发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银企合
·桃源县中小企业融资难现状
·李爱国市长在全市金融工作
·解读桃源县农村信用社存款
·2006年桃源县金融形势分析
·由石门银行业看我国农村银
·深入推进金融创安工作 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
金融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中国金融网
国研网
金健米业
洞庭水殖
您现在的位置是市金融证券网 -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第四十四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第四十五条 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

 

  第四十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四十七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十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第五十一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五十二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第五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2004-2005 版权所有:常德市金融证券管理办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主办:常德市金融证券管理办  承办:常德市金融证券管理办
电话:0736-7256419   地址:常德市政府大院内 E-mail:jrzqb@changde.gov.cn
技术支持: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 建议用 IE6.0,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