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  
 
·李爱国市长在全市金融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常德市银行业小企业信贷产品展示平台
·常德市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贷产品展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德市分行小企业信贷产品展示
·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分行小企业信贷产品展示
·中国银行常德市分行小企业信贷产品展示
·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小企业信贷产品展示
·中国工商银行常德市分行小企业信贷产品展示
 
 

 

 

·推进银企合作 促进经济发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银企合
·桃源县中小企业融资难现状
·李爱国市长在全市金融工作
·解读桃源县农村信用社存款
·2006年桃源县金融形势分析
·由石门银行业看我国农村银
·深入推进金融创安工作 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
金融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中国金融网
国研网
金健米业
洞庭水殖
您现在的位置是市金融证券网 -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第三章 抵押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2004-2005 版权所有:常德市金融证券管理办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主办:常德市金融证券管理办  承办:常德市金融证券管理办
电话:0736-7256419   地址:常德市政府大院内 E-mail:jrzqb@changde.gov.cn
技术支持: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 建议用 IE6.0,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