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  
 
·李爱国市长在全市金融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常德市银行业小企业信贷产品展示平台
·常德市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贷产品展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德市分行小企业信贷产品展示
·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分行小企业信贷产品展示
·中国银行常德市分行小企业信贷产品展示
·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小企业信贷产品展示
·中国工商银行常德市分行小企业信贷产品展示
 
 

 

 

·推进银企合作 促进经济发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银企合
·桃源县中小企业融资难现状
·李爱国市长在全市金融工作
·解读桃源县农村信用社存款
·2006年桃源县金融形势分析
·由石门银行业看我国农村银
·深入推进金融创安工作 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
金融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中国金融网
国研网
金健米业
洞庭水殖
您现在的位置是市金融证券网 -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
    
上一页  1 2 3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贷款的;

(二)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三)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3  
  2004-2005 版权所有:常德市金融证券管理办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主办:常德市金融证券管理办  承办:常德市金融证券管理办
电话:0736-7256419   地址:常德市政府大院内 E-mail:jrzqb@changde.gov.cn
技术支持: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 建议用 IE6.0,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